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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转投资规制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废除了公司转投资比例的限制,扩大了转投资的对象,较旧《公司法》而言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公司能否向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转投资行为出现的风险如何防范,仍然是新《公司法》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公司转投资风险防范的措施,阐述了我国公司转投资的发展趋势:学习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放开公司转投资的对象限制,增补、完善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风险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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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有其必要性。但公司转投资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我们必须对其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一般包括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对转投资规模的限制两方面。我国最新公司立法虽然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数额的限制,但仍面临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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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转投资对象的限制,也取消了投资额的比例限制.这一改变有利于公司发挥自主经营权,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然而,为了限制公司转投资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公司法》应该增加公司章程的例外规定、相互投资的信息披露及表决权限制、程序方面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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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有助于企业资本运营,实现利润最大化.现行的<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却完全放弃了对转投资额的限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今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应注意引入"深石原则",限制相互投资,强化公司公开投资状况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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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明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2,(2):19-19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国际化脚步的逐渐加快,国内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和南方稳健成长基金也应运而生,虽然此二只开放式基金由于诞生时机正值股市低迷之际,以致募集成果不如预期,但也象征着国内共同基金业的发展又向前跨出一大步。目前已有越来越多家国际专业投资机构打算以合伙或转投资等方式进军国内共同基金市场,一旦市场进一步开放,届时将有更多具有外资色彩的基金公司进入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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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灿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目前,公司集团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普遍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均对公司集团作出了有别于传统单一公司的规定。我国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尚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法律效力层次低,且现有的规范在公司集团的组建条件、组建程序、内部结构、公司转投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误区,亟须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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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相对旧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改进有目共睹,如摈弃投资限额规定,但仍褒贬不一,其中有关公司转投资对象的争议,其焦点在于能否向合伙企业投资以及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基于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的一般法理,现行《公司法》第15条为公司转投资到合伙企业并出任普通合伙人预留了适法空间,随着2006年《合伙企业法》出台,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已成为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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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看到市场发达国家对转投资一般不加限制的做法,而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前阶段的实际情况,认识到新、旧法对转投资的规制缺陷,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有效的转投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