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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我国把侵占罪定义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增加弥补了旧刑法中对有关财产犯罪规定的缺憾与不足,根据法条和概念的理解,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埋藏物、他人的遗忘物三种,我国刑法中规定一项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其中犯罪客体是最主要的方面,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是通过犯罪对象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及其特殊性的,因此对侵占罪犯罪客体的研究首先要对犯罪对象作进一步认识,关于对这三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畴的理解,此篇文章针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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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遗失物的取得和恢复制度起源较早,在长达几千年的演进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具有特色的管理制度,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关立法却受限于意识形态,遗失物管理制度长期停滞不前。在这方面日本的遗失物管理法尤为值得借鉴。本文从中日两国遗失物管理制度比较分析角度,阐释中国遗失物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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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遗失物的规定,较多倾向于道德层面。其立法目的在于以高尚的道德来约束拾得人的行为。但是客观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们在"拾金不昧"与"路不拾遗"徘徊中,无法正确面对这个问题。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由于规则的缺陷,导致这一社会关系无法正确的解决,也是目前法律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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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的获酬权。包括我国台湾民法亦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系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日尔曼法系则为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我国的民事立法从实施《民法通则》否认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及不能取得所有权以来至颁布《物权法》的20年间,一直坚持忠诚地恪守这一立法例,立法者把此规定归于与我国道德传统的密切关系上。然而,事实上,这一规定恰恰仅体现了立法者个人的美好心愿,但缺乏现实性与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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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但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定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从遗失物的含义及认定入手,对我国拾得物的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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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娟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53-54
遗失物被拾得后,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我国在遗失物立法上应确立有偿付酬和附条件地取得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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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济学如果真的能够对中国法学有所贡献,不在于其逻辑的强大,而在于其对“经验”的重视。文章以遗失物法定酬金制度的新建为背景,剖析中国法律经济学中经验层面的缺失,探讨真实世界中的法律经济分析。文章的论证将表明,在新的法律规则对酬金权利进行清晰界定之后,围绕这一权利进行的市场交易将得到促进,进而引发新的专业化分工,例如报失业的发展,这些都将起到提高遗失物归还率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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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该规定存在规范漏洞,文义上也存在不明确之处。该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原物返回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不同,故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但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理论进行了分析,对此制度的不足从立法角度和实际运用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该条规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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