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证员作为公证行业中的专业人士,应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提高自身的从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更应该正视自身的法律责任,积极应对诉讼,不逃避、不懈怠、妥善处理已发事故,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作为公证机构,也应该对自己机构的公证员严格要求、认真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现下文将会针对公证员须承担公证专家民事责任进行相关阐述. 相似文献
2.
刘学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89-91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份公证书的合法性,公证书的合法性应该如何体现,本文拟从一案例入手,从公证机关的执业证明、公证人员的执业证明、公证机构执业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就完善公证书的形式要件问题进行探讨,期望以此唤起社会重视。 相似文献
3.
4.
专家责任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即专家在履行专业职能(执业)的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努力完成受委托任务的义务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证员作为法律公正、咨询领域的专家,在其为他人提供公证服务时,也有可能因公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6.
宫学颖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9):33-33
当今社会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倍受重视和尊崇的时代,是一个法律关照社会、关爱权利的时代。公证行业是一个为公民苍生带来安全和保障的行业,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业,但是我国自引入公证制度以来迟迟未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应该说是我国公证行业立法的一大空白。笔者就我国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9.
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重大失实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普遍存在着口径不一、难以协调的问题,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不理解,而不能明确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笔者结合有关法条的规定和公证行业的现状,对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的"严重后果"提出几点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期能为司法部门准确认定本罪及公证机构有效预防犯罪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已经从重公证员民事责任开始向民事、刑事并行方向发展,对于保障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保证当事人权利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之刑事责任的追求上依然存在着问题。公证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公证流程之中的审批员、公证员助理是都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存在着争议。根据刑法学基础理论,公证员如果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是可以构成渎职罪,若审批员、公证员助理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其也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