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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交强险由于其赔偿限额设置的不合理性,使得交通事故中该赔偿的得不到赔偿,很多受害者“望险兴叹”。这表明交强险已经进入了其病态期,若再不开处方进行治疗,交强险难于体现其当初的立法初衷。本文正是给交强险把脉,指出其病态之处,然后开处方除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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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多年了,但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诸如醉驾之类的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仍存在争议.本文分别从法律条文、法意,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相关的规定,分析在醉驾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并提出一系列可应对此种风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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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正在起重作业的吊车,因驾驶员(吊车车主、被保险人)操作不当,吊车上的钢丝触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导致一名在施工现场地面作业的工人身亡。该吊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特种车辆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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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各项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以此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条例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中有很大影响.本文对机动车交强险法完善对策进行分析,研究如何加强对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监管力度,使之不断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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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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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承办交强险的24家保险公司①的31个省份数据,采用数据包络分析,分别测算了2008~2012年间各省份交强险经营的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并通过排名差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各省份的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存在明显差异;其次,运用Tobit模型对影响交强险经营效率的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城镇化率对交强险的企业效率具有显著正影响,地区面积对交强险的企业效率具有显著负影响,上一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企业效率影响为正,对社会效率影响为负,上一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对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均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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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析我国交强险各因素对索赔频率的影响,以2016年广东、河南、湖北、山东四省的保单数据为样本,采用广义可加模型(GAM)对其保单中的驾驶员年龄、汽车车龄和汽车重量进行非参数分析,并对公路里程数等变量进行参数分析。结果表明:索赔频率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公路里程数对索赔频率有正向的影响,其中除汽车车型对索赔频率没有影响外,其余变量均有显著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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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山东淄博为例,每年增加2万辆的机动车。伴随机动车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增长趋势。交强险推行以前,很多事故受害人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足额赔偿。我国推行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制度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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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救助基金从建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存在一系列缺陷。而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我们对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缺乏准确认识。救助基金从体系上讲既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一元,是交强险的补充性制度,也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应当与交强险协调一致,采取全国统一立法的模式,并更多地体现社会福利,突出政府职责。在功能上,救助基金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的物质性人身损害,而不是仅仅垫付其中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在主体上,应当建立以财政部为主导,会同公安部、交通部、保监会等机构的联合管理架构;在基金筹集上,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都有义务对基金进行财政补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