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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26)
现代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大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部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世界上很多国家公司法都赋予股东知情权,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股东在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股东知情权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协调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建立完善可行的知情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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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震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4):68-70
新《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的规定有了进一步拓展,但在这一问题上立法对“公司自治”和“司法救济”的把握及两者界限是模糊的,因而导致股东质询权行使的范围、时间和地点,质询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以及行使后果的法律救济的困境。而股东质询权属于公益权,但也折射出自益权品格,对公司的和谐发展尤为重要。因此,笔者提出通过将监事会确立为股东质询权行使的常设机构等措施来解决这些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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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是具有明显的"自我交易"特征的特殊交易类型。法律要肯定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存在,又要设置各种制度保障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以防止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包括保持其程序公平性以及实质公平性两方面内容。维护其程序公平包括重大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权制度以及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与质询权制度。学者们通常认为,保持关联交易的程序公平性是维护其实质公平性的前提性条件,作为一种先于交易内容公平的程序性制度要求,非经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程序,即不认可该等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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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询权的基础依据是股东的资格,直接依据是股东的知情权,最终依据是股东的监督权。股东质询权的行使原则是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质询权制度需要细化和规范.尤其是需要完善保障措施和救济措施.以求得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禁止质询权滥用之间求得平衡.并且最大地发挥公司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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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勤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18-19
股东通过质询能够有效消除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继而减少两权分离后的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在行使方式、程序以及侵害后的救济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在斟酌各国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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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的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其改正的权利,其在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早在1993年的《公司法》第110条就提到了股东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