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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财会》2006,(4):63-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中明确,一、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二、凡协定有关条、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即可。三、各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按协定规定免征利息所得税要求时,请正确执行协定的规定,尽快予以办理。四、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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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按照中央统战部的部署,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京组织召开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专题座谈会。部分评估机构代表及评估行业第二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培训班的学员等出席座谈会,并围绕如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内容展开讨论,反映了行业内专业人士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态度和评估行业的社会责任感。现将发言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