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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海商法上,提供适航的船舶是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应负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义务。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承运人之所以有这样的义务,这是与海上航行的特殊性息息相关的。船舶的出现打破了海洋的阻隔,促进了人类经济政治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但是,船舶在与海洋这一大自然现象的频繁接触中, 相似文献
62.
对船舶所有权瑕疵登记的评价和所有权归属的确认
一、对船舶所有权瑕疵登记的评价
船舶所有权瑕疵登记是指船舶所有权在取得、转让、消灭时,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但是没有办理,以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存在缺陷的情形.
船舶所有权瑕疵登记的问题目前还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隐名登记、缺名登记、错名登记、错误登记;套牌船实际上也是所有权瑕疵登记的一种形式.导致渔船瑕疵登记的原因也很多,有的是因为船舶所有权买卖后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的是因为国家对功率指标控制的原因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当然还有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63.
随着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留置权逐渐成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问题,特别是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是否限定为债务人所有,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标的之规定见于第87条:"……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关于"其货物"的争论反映了我国立法司法对于此理论问题理解的混乱。采用"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思路: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比较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标的之代表性立法例,为我国的《海商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64.
65.
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 相似文献
66.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但随着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技术的进步,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这就导致了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局面,为了缓和这种情况对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的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善意交货的方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单放货。近两年来,“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 相似文献
67.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时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 相似文献
68.
共同海损的问题是海商法中所规范的内容之一,而且是海商法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载货船舶一旦发生共同海损必将涉及与此相关的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了与船舶所运载的货物的相关问题.例如,货物被抛弃的牺牲应参与共同海损分摊,还是应要求承运人赔偿?哪些货物的牺牲应参与分摊,哪些则不能?若应参与分摊,则如何计算其分摊价值?等等.国际贸易中所买卖的货物大多采用海上运输,一旦发生共同海损,作为货物的损失者或受益者,货物所有人(买方或卖方)如何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对贸易商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贸易商应有所了解和认识.笔者结合海运实务,仅就有关共同海损债务中的货物分摊问题予以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69.
<正>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鼻祖",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其于14世纪后半叶,在文艺复兴后期的意大利北部,在商人的创意下诞生,尔后自欧洲大陆传播至英国,起到了支撑各国海上贸易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我国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海上保险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0.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是指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对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某事作为或不作为的确认和承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相比英国,中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还不甚完善.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修改完善,应参照英国最新法律,同时应结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