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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日,厦门市工商局在车行兼业代理机动车辆险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中对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财务室发现出纳的笔记本里记载着收取某保险公司“保险返还”等事项。我局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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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林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44-48
要防范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就应当赋予银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使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在范围上,银行应对经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内容上,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安装探头、配备保安等。银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加害人、受害人以及银行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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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目前住所和经营场所混同登记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国务院推进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要求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为改革现行住所登记制度指明了方向。笔者建议厘清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和目的,实行各自分别登记的制度,从而进一步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现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