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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994年四五月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和前总统肯尼迪的遗孀杰奎琳先后离开人间,美国新闻媒介除了用大量篇幅介绍其生平外,还报道了他们临终前对死亡的态度。尼克松生前曾对医生和家属有嘱咐,不愿医生采  相似文献   
82.
唐春芳 《金卡工程》2010,14(5):130-130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及特征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①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的同一,而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相似文献   
83.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从权属登记的角度)是:  相似文献   
84.
西方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遗嘱信托制度建立的重要性,我国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遗嘱信托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以及遗嘱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望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85.
<正>人们立遗嘱,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特定的人。然而,这种心愿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明显增多。因此,学会立遗嘱,才能发挥遗嘱的法律效力,实现自己的意愿。遗嘱效力有大小之分案例: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王老汉早年积攒了7万元存款。2006年初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同年8月,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王利继承,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相似文献   
86.
张敏婕 《魅力中国》2014,(21):279-279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适用的原则,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来实现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目的,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意愿。但是遗嘱自由能否保障继承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能否维护被继承人身后的家庭和谐稳定?从上个世纪曾经轰动一时的杭州百万遗赠案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自由不是绝对的,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对遗嘱继承采用了相对自由主义,即通过所谓的“特留份”、“保留份”、“必继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防止滥用遗嘱权损害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对特留份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财富的爆发式增长,这一制度缺失的弊端日益显现。本文从具体的继承案例折射出的问题入手,通过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对特留份制度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建立遗产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87.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如何撤销、变更各种形式的遗嘱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其撤销、变更也应依据要式法律行为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公证遗嘱,其设立须依据严格地特定的程序,其撤销、变更应该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角度探讨如何规范、完善我国公证遗嘱的撤销方式.  相似文献   
88.
近些年来,日本民众愈发重视生前遗嘱的订立。负责遗嘱制作和保管等事务的公证机关,近年接到的委托数量直线上升。在日本,遗嘱主要有公证书遗嘱和亲笔遗嘱两种。亲笔遗嘱由当事人自己书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去世后,遗嘱要拿到民事法庭上去,当着全部继承人员的面开启并接受“检验”;  相似文献   
89.
我国法律尚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在理论界,学者对共同遗嘱颇有争论,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法。由案例出发,浅谈关于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提出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框架及解决继承纠纷实际问题的意见。在继承立法中,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有关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使共同遗嘱更符合遗嘱人对其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的表现形式,保障公民的遗嘱自由,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90.
所谓房屋居住权,是指特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占有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居住的权利。居住权制度最初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形式。现代居住权制度则产生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根据该法第1411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及其亲属在本身需要的限度内使用他人的特定物及收取有关孳息之权能,而涉及住房之使用权,则称为居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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