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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之后,当下的重点应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确定的框架内解决司法适用中的进阶性问题,并在法教义解释中推动制度落地。基于域内外双向视角,运用多种法律方法释明以“故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并细化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分析比较基数计算的不同方法、倍数确定的实践要素以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分析发现,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应将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并作出合理解释,发挥FTO(FreetoOperate,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的作用以限制“故意”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区分认定要素和赔偿要素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作出整体判断。在计算基数时合理考虑“差额利润法”的适用空间,在倍数确定时主客观双向考量实践因素,并将法定赔偿定位为纯粹的补偿性赔偿。解释论路径下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应当秉持积极审慎的司法原则,适时调适司法实践与专利政策的互动关系,实现要件之间的功能分隔与适法统一。  相似文献   
692.
本文基于德国国际机器人联盟(IFR)统计的中国工业机器人安装量数据,利用回归模型分析检验了人工智能(AI)技术对北京市就业总量、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的影响。结果显示,北京市机器人安装量对于北京市的就业总量具有替代效应,对于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具有补偿效应,对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则具有推动效应,而北京市三次产业增加值的增长会调节机器人安装量对就业总量的影响。运用灰色预测模型法,文章有效预测了2019-2030年北京市机器人安装量变化所引起的就业变化,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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