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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度竞争”的误区与解疑——兼论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渐进式”思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结构、行为、绩效与政策等方面分析了“过度竞争”概念的模糊性,并针对与此相关的种种误区,结合汽车、制药、煤炭、纺织等产业的例证,运用产业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试图给予系统解疑。本文认为,“过度竞争”本身是个似是而非的伪命题。在此基础上,从政策论证的角度,提出行政垄断应“区别对待”,以及反垄断立法的“渐进式”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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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汉林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5):25-27
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产生于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发展的后期,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垄断是建立在非竞争性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有其独特的形态和产生根源。我国反垄断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反垄断需要有区别地采取不同的政策,既要讲求基本的原则,也要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当前,我国反垄断的侧重点应该是着力消除行政性垄断,使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怍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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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界对管制和放松管制的态度模棱两可;理解管制与反垄断政策及其市场实施效率,却是真实而又关键。文章基于产业组织理论,从结构、行为、绩效三个角度来拓展垄断前沿理论,并借助实验经济学随机检验方法对政府价格管制政策效率进行研究,以用于阐述管制与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文章总体试图对我国管制与反垄断理论及政策制订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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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两法和而不同,都致力于提升公司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公司并购反垄断执法应秉持包容审慎、处罚谦抑、服务能动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有效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应采取“原则放行、例外禁止”的政策。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保持法治定力,坚持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法治化与专业化;新《反垄断法》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确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公司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从公司并购限制性条件的适用范围而言,应确立“可限可不限的,坚决不限”的立场。反垄断处罚措施的选择和使用应体现过罚相当的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建议《反垄断法》专章规定“垄断行为的预防”,增加执法机构事先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法定职责。落实《反垄断法》的治本之策是激活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并购反垄断中的控制权认定规则应尽量对标对表《公司法》。自我预防垄断应成为大型公司的核心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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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外资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增大,跨国并购成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一种方式,但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在介绍我国对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现状和美国有关并购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跨国并购进行管制的几点建议,从而希望能完善法律制度环境,创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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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在某些领域内存在的合法垄断给予保护,使得反垄断法的宗旨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达成了协调。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本文就反垄断法对合作社豁免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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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两部收费制策略引发的反垄断案件频发,下游买方势力的逐渐增强使得纵向控制规制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以往研究对买方势力动态变化影响企业策略性决策以及弱化上游市场竞争的问题关注不足。基于此,构建由上游在位者、潜在进入者和下游零售商组成的纵向产业链模型,以下游零售商买方势力的递进变化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两部收费制策略的内在规制机理。结果表明:当下游企业没有买方势力或者具有较弱的抗衡势力时,两部收费制策略从本质上并未弱化上游市场竞争。然而,一旦潜在进入者无法打破在位者建立的进入壁垒,在位者便会充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转售价格维持、搭售等一系列纵向控制手段,进而弱化上游市场竞争,以期实现“一家独大”。当下游企业主导交易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通道费合约会产生排他效应,其弱化上游竞争的程度有限。因此,政府反垄断部门制定规制政策应充分考虑企业纵向控制和逆纵向控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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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培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9,(1):47-52
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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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合并在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产生消极的妨碍作用。从反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出发,我国的企业合并立法,应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保障国家利益并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