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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代化工业每天都在以递增的速度,创造出种类繁多的新产品。它一方面不断地丰富着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许多不安全的因素。由发达国家开始且日渐扩散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已纷纷建立起来并调整着从产品供应者到消费者的各种关系,旨在充分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生产和销售者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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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平台要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施精准分类、提供差异化服务;平台由于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审核失职而承担责任要执行"重大过错"标准;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提示和说明要融合互联网技术特性进行制度设计;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要从传统上以推介为主转为以警示为主;平台由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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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基于对股东代表诉讼司法裁判的统计分析,发现该制度存在原告资格过于苛刻、被告范围模糊不清、前置程序豁免情形、原告股东举证困难等缺陷,提出合理调整原告资格、明确界定被告范围、完善前置程序规定、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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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索赔问题的中美法律比较——解析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规定涉及三个争议点,即: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标准;自杀如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付。美国的处理方法是:人寿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自杀的举证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先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再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死亡原因的证明标准各州不同,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为主,兼有适用排除合理疑问原则。当自杀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所为时,绝大多数州都依据现行的保单条款允许保险人拒赔,只有少数州在确认该精神疾病已使死者丧失辨别能力时要求保险人赔付。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修订前,对该问题的规定较为滞后,但在修改后有了很大提高,对该问题设定了较为妥帖的法律规范,为日后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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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系指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项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实施中既要考虑公平原则,又要有实行倒置的充分原由。本文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由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能有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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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化,由最初的患者承担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到《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回归,变化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通过考察国外相关举证责任规则的设置,综合分析了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现状,认为我国仍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由医疗机构就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