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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担保余值核算的解析
(一)未担保余值的涵义。未担保余值是指未经租入方或与租赁双方均无关的第三者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属于终值或未来价值。未担保余值的存在,表明其未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受企业内外环境的影响,租赁期满时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其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款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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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一)融资租赁的概念与范围比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当企业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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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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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讨论很多,但对融资租赁双方资产、损益都有很大影响,贯穿整个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讨论却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探讨了融资租赁条件下,出租人账务处理时其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及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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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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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也称资本租赁,是指出租人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一切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如果租赁双方在租赁开始日即订立条款,约定承租人有按低于公允租金的租金继续租用资产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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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的确定是企业核算租赁交易的起点和关键,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绝大多数租赁会计事项核算的正确性以及涉及租赁业务企业的会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本文就租赁会计中租赁期的确定和披露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租赁会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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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征求意见稿——租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有关租赁的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列示项目和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有关准则的变化对租赁行业不亚于一场革命,影响范围绝非局限在租赁会计领域,同时还涉及租赁市场、法律、税收及监管等其他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