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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婷婷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7,(3):60-63
一、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各国规定可分为两种观点:(1)通知对抗主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此观点认为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时,债权即发生移转,效力及于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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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三鹿"商标再次回归大众视野。这个曾经价值逼近150亿元的商标,因三聚氰胺事件跌落神坛,三鹿集团也因此破产。随后,"三鹿"系列商标以整体打包的方式拍卖,被浙江某公司以730万元的价格竞得。[1]对于"三鹿"商标的回归,人们难免会有一些疑问:三聚氰胺事件过后,三鹿集团商誉全失,"三鹿"商标还有价值吗?公众对于再次回归的"三鹿"商标,还会再接受吗?本文认为,欲探寻商标的价值构成,应从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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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兰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55-64
让与通知是债权转让进程中的核心,它关系到整个债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让与通知的规定却仅寥寥数语。虽然债权人基于债权的财产性可以进行任意处分,但是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呢?而且作为受让人,如何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债权?所以,文章将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主体、效力三个角度来深入理解让与通知的意义,从而更好实现让与通知的价值。并且针对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提出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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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毛地”、“熟地”出让的概念
所谓“毛地”出让.系指出让地块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出让合同”中规定该类建(构)筑物的拆迁工作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自行完成的地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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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商品稳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是在交易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中所做的价值选择。由于该制度在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各国法律对它的构成都有严格规定,我国《物权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深刻认识并掌握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