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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只规定了委托人和买受人之间的违约责任,遗查又寸第三人造成的责任明确说明。《合同法》虽有第三人的责任.但本案例中的第三人与买受人之间无法律关系.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作为拍卖人也很难处理类似的违约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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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委托拍卖企业来实施拍卖,拍卖就变成了盈利性拍卖活动,因为拍卖企业要收取佣金,因此这种拍卖活动就必须受拍卖法的规范和约束。有观点认为,拍卖法没有将司法强制拍卖纳入到拍卖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司法强制拍卖不受拍卖法的约束。这种现象多年来被认为正确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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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网络拍卖这个话题,首先要区分三种形式的互联网拍卖: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依靠自身技术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第二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这种网络拍卖究竟属不属于拍卖值得探讨,这个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认定,还关系到网络拍卖纠纷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服务行业自律和网络交易立法方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互联网拍卖的第三种形式,即是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拍卖公司利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技术实现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此种形式的互联网拍卖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目前在上海等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是一种新型互联网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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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9日,三联商社部分股权被国美电器关联方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5.94元的价格竞得,历经五次拍卖的三联商社(600898)2276万股股权终于有了归宿。三联集团将手中的部分三联商社股权一次次的拍卖,却又一次次的流拍,流拍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在三联商社一次又一次的拍卖中,总会直接或间接的看到国美的身影,收购三联商社一直是国美的战略之一,早在08年2月,国美便从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手中收购了三联商社价值5亿多元的2700万股股权,成为控股股东,在经过五次具有戏剧性的股权拍卖后,国美终如愿将三联商社上拍股权成功收购,占三联商社总股本的19.7%,稳居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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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来,各类拍卖不断地摄入人们的眼球.比如,拍卖某歌星用过的保时捷轿车,拍卖刘晓庆的房产,拍卖贪官的赃物,拍卖上海磁悬浮列车的冠名权等等.对于这些标的都是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人们往往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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