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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实行犯,两者构成的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难题,在对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加以剖析的基础上,赞成折中说,并提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行犯构成的犯罪应该以实行行为说为基础、(更)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的定罪标准.凡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为的,应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而利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的,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定罪,但在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又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时,以特殊的身份说为标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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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坏军婚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但规定在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时,只处罚他人而不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做法,给我国刑法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故意勾引陷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是否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带来了难题。本文试图从狭义共犯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并认为我国破坏军婚罪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物质条件已不复存在,刑法也应当对其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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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司法文书中看到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会出现对同案犯“另案处理”的字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案件不妥,“另案处理”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隐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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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混合身份共同犯罪中犯罪性质的认定根据主要存在着特殊身份说和主犯决定说之争,但它们都具有无法克服的严重缺陷从而均不可取。实际上,这种内外勾结的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其犯罪性质有时决定于“内”,有时则决定于“外”。因此,决定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性质的应当是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内容,特别是结构。但对信用证诈骗共犯行为的定性,不可能超出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相关罪名的范围,但到底定那一个罪名,应看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那一个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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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晚拴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4):99-101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对它的认定。应当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制度入手,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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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因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也产生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即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界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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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6)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以期为今后合理解决共同犯罪的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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