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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浅谈火灾公众责任险经营风险的有效规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相似文献   
162.
正天津市公安河北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所长郑彬在领导岗位上,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推出多项措施,带领全所民警为守护一方平安、彰显金色盾牌而不懈努力。受害人担心警方处理不公,他郑重承诺:一定依法办案!郑彬刚上任不久,中山路上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受害人找到他,边哭边诉说郑彬看着对方哭得红肿  相似文献   
163.
从法律依据、刑法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刑事司法实践及被害人权利保障5个方面展开论证,对目前将“人身危险性”因素列入量刑考量因素的理论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人身危险性”并非对社会存在实害,仅仅是一种犯罪未然状态的预示,具有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之一,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有悖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不符合我国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不利于保障犯罪人和刑事受害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4.
刘金燕 《魅力中国》2014,(23):309-309
在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受害人是女性,在女性因家庭暴力导致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从被害人逆转成犯罪人的,她们所侵害的对是特定的--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最后导致其以暴制暴逆转的原因有自身的内因和社会外因,要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只有通过提高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立法、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65.
《商》2015,(51)
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肯定,但是我国立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太过谨慎而显得严苛,本文旨在对相关法律的适用的做出粗浅的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6.
交强险这个名词出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  相似文献   
16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68.
李理 《西南金融》2005,(8):52-53
随着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行,将出现一种新类型的责任保险合同。受强制机动车保险法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这一立法目的的影响,该种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  相似文献   
169.
消费者购买了存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要求赔偿的方式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本文着重谈谈如何向法院起诉及其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70.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9,(5):107-116
在驾驶人使用机动车未得投保人允许或存在违法行为等不健全交强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将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但现行法将保险人的责任限制在抢救费用的垫付上,有违保护受害人之立法目的。尽管实务部门以限缩解释“未得投保人允许”以及扩张违法驾车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保护漏洞。不健全交强险关系的效力应当限于使保险人取得对不正当被保险人的追偿权,而不应当对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产生不利影响。现行法对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采列举模式,无法涵盖所有情形。“未得投保人允许”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外,尚包括“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被保险人违法驾车除《交强险条例》第22条已经列举的情形外,还应包括其他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为兼顾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保险人的追偿权应受到适当限制。除应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外,对被保险人非因故意而违反不真正义务的情形应废弃全有全无原则,而改采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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