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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张彩霞  吴玉娟 《经济论坛》2007,(12):130-133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82.
邵博忠  高曙光 《经济论坛》2007,(17):135-137
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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