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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福喜过期肉、毒大米、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不满和担忧,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刻不容缓。本文通过构建食品供应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了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对违法企业进行大额惩罚性罚款;完善监督渠道,提倡吹哨人制度;提高食品生产领域的产业集中度从而减少政府的监督成本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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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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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2016,(6):30-44
按照债务率高低可将经济运行分为两种状态:债务正常状态和债务非正常状态。在债务正常状态下,负债对经济没有反馈作用,不过经济运行对债务具有反馈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如稳定状态下的贷款利率大于经济增长率时),债务随经济增长而不断累积,从而使经济体从债务正常状态转向非正常状态。当经济进入债务非正常状态时,高负债开始对经济运行产生负反馈作用,进而导致经济危机。由债务所引发的经济危机通常无法由需求管理型的常规宏观稳定政策予以熨平,唯有非常规宏观稳定政策才能帮助经济摆脱危机。所谓非常规宏观稳定政策,本质上就是以政府直接购买债务的方式来缓解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不过,非常规宏观稳定政策会产生动态不一致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有鉴于此,政府救助必须辅以相应的惩罚,惩罚性救助是政府应对债务危机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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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流动的数据才能发挥数据价值,金融数据共享是数据流动的一种形式。金融活动中金融数据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共享,金融数据控制者对其所控制的数据的财产性权益期待是促进数据共享的动力。金融数据中有大量关涉个人信息的数据,而且金融数据安全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在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稳健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金融数据权利赋予金融数据控制者,有利于促进金融数据共享,最大限度地挖掘金融数据价值。为平衡金融数据共享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以确定数据权属为底层逻辑,优先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并通过引进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调整惩罚性赔偿金分配机制和个人信息侵权公益诉讼规则,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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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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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此后不断发展,逐渐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该制度在1993年被引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后,不断发展,适应中国国情,逐渐被广泛适用。然而惩罚性赔偿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主体范围未厘清、适用客体范围不清晰、主观要件适用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