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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替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第一年,在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复议工作制度,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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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镇政府引进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计划占用耕地50亩。为尽快投入运营,镇政府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允许该项目强行占用耕地,运土施工。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随即向该项目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项目负责人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立案。案件审查中,县国土资源局派专人督促该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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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告知制度[1]是行政复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此之前,相关的告知规定散见于规范行政行为的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确立,被称为《条例》的"一个亮点"。[2]但是,与域外的救济权利告知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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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取消了“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复议申请的审查带来了困难。旧的复议制度规定,复议机关对于未写明规定内容的复议申请书,应当退还给申请人,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