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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为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0):69-69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办理登记)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类案件数量将有较大增长。这是因为:一是《行政许可法》第38条“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改变了过去驳回登记通知书不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将提醒申请人可以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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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屏风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5(3):86-87,91
当行政不作为危害到社会利益及个人利益时,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进行救济呢?笔者试从三个方面分析:行政复议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行政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引入国家赔偿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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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8):80-80
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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