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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分别于6月9日和6月13日宣布,核准了两批共22家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这22家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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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行人李某忽然翻越栏杆进入高速公路。张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后来经当地交通大队勘察认定,所有责任都应该由李某承担,张某无事故责任。但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即使张某无责任,也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补偿。当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小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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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0日晚,福建省永安市槐南乡罗某和女同乡上官骑摩托车 外出会友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罗某受轻伤,上官受重伤住院治疗。罗 某未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罗某说出事故时是上官开的车,上官说是罗某 开的车。交管部门作出“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认定。 上官住院71天,花去大笔医疗费。罗某出于道义仅拿出2492元后就 再不拿钱了。上官将罗某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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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22时左右,浙江省桐乡市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带乘员沈某与市政公司在公路上未按规定设置的水泥警示桩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桐乡市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不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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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3日,陆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正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时,因处置不当致车辆侧翻,正好与经该交叉口骑自行车的朱某相撞,致其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管部门查明肇事车于2006年8月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07年4月2日,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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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及其人切身利益。纵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发展,法律依据、指导理论、思路方法、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当前,各地在相同的法律依据下,产生了多元的理论和思路,出台了不同的事故认定规则和方法。实践中各地选择性运用"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加重原则、信赖原则"等,有的甚至用"多数原则、摆平原则",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可操作性,难以正确把握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容易被舆论、信访、批示等案外因素绑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