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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来证的真实性是信用证通知的核心,可分为表面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两大层面。根据UCP600的规定,通知行仅对出口来证的表面真实性负有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责任可通过SWIFT系统的自动核押、核对印鉴(与银行留底样本比对)等方式来履行。而信用证的实质真实性即是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及其付款承诺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2.
面对信用证项下的来单错寄,虽然收单行并非责任方,但不可就此草率处理,而是要在原则和变通之间把握好平衡。案例回顾案例一:2014年2月7日,中国A银行经DHL快递收到来自乙国B银行的信用证项下交单。快递贴头显示收件人为A银行,但拆开后发现,交单面函显示开证行为C银行,而C银行并非A银行的代理行,且面函上所引用的信用证号码也不属于A银行。经A银行比对内部业务记录,确认该套单据为交单行错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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