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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之琳  荆沂萍 《新金融》2001,(12):24-26
国内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其项下的汇票经国内开证行承兑后很多情况下被国外出口商卖给了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我们作为开证行,能否自己买断本行承兑的票据?能否通过此种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包买票,既满足出口商转嫁风险,将应收帐款变为现金收入的要求,又在几乎不增加开证行风险的前提下而增加开证行的利差收入?本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福费廷”:我国商业银行不应忽视的业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之琳 《新金融》2001,(7):22-23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语“&;#224; 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它是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中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它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了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同时又能增加银行的盈利水平,由于这种业务是由提供融资的机构(通常是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票据,因此,在国内通常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务业务,而融资商,即银行,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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