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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偷税解释不统。《刑法》中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也是偷税.显然比《征管法》更全面;二:是偷税额度在罪与非罪的划分方面.明显地偏向税源较大的偷税人,对税源较小的偷税人打击力度较大,法律本身存在着不公平;三是偷税的主观故意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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