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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将金融账户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但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界定标准的不明确将导致权利主体权益易损、义务主体责任不明、司法裁判依据不清。考察域外立法例,同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和实践,宜采取“定义+列举+排除”的界定模式,以“信息主体”“信息性质”和“信息处理”为定义的考量因素,从立法、实践的综合角度进行列举,并排除通过间接识别才能确认的金融账户信息。基于此,我国出台“金融账户信息”的司法解释可侧重四个方面,以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社会信息利用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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