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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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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资产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资产的价值也在多个方面得到体现。准确评估数据资产价值不仅能够促进企业降本增效,还能推动数据交易市场的构建规范。本文从影响企业数据资产的因素出发,分析并构建了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层次分析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综合法等多种方法建立了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为企业评估数据资产价值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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