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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婉如 《金卡工程》2009,13(11):70-71
“着手”一词由贝卡利亚在其名作《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明确提出,并把它与犯罪未遂相联系。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首次把“着手”一词法定化,后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予以继用。此后,大陆法系各国的刑法典,在规定犯罪未遂时,也都采用了与《法国刑法典》相同或相近的表述,把着手实行犯罪规定为未遂犯必不可少的特征。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的着手作为未遂犯的特征,它不仅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标志,还对衡量正当防卫是否“适时”的判断有重要意义。因此,从理论上对犯罪着手进行界定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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