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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学智 《金卡工程》2010,14(4):174-175
按大陆法系债法理论,侵权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但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将侵权内容纳入债权部分加以规定,而是将其视为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规定于责任部分。这种将侵权排除于债法体系之外而代之以侵权责任的做法,长期以来引起学者们对债与责任的广泛讨论。究竟是侵权之债还是侵权责任,换言之,侵权行为究竟产生债还是责任,需要我们对债责关系有充分够的认识:债可分类为原权利之债与救济权之债,倘若从私法与公法的不同角度审视此二种债,便能理清债与责任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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