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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利 《金卡工程》2008,12(8):24-24
社会法与经济法同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存在很多共性,两者都是法律社会化历史进程的产物,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是公私法融合的体现,两者都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追求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但两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的与宗旨、调整的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经济法侧重于从经济方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社会法侧重于从社会福利方面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两者各有各的优势,将他们紧密结合,发挥其良性互动,使其作用互补,对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双赢"局面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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