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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时,信托登记时,信托才设立.显然,在我国信托登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然而,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在未来并不利于信托交易的效率,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同样能够引导信托交易当事人进行信托登记,从而保证信托交易的安全.因此,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应当适时予以修改.同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保证信托登记能够有效率的开展.  相似文献   
2.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多家银行陷入流动性困难,导致银行破产或被国有化.我国虽未发生银行破产事件,但为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对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时的处理制度进行规范.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之后,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制度进一步完善,但就人民法院宣告银行破产之前,各种制度如何协调,以及银行破产的法律细则等制度,国务院并没有颁布详细规定.因此,应当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单行法律法规、明确银行破产的标准、确立在破产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对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事项中的职权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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