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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税发[1999]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可以在退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与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两种出口税收政策中进行选择,如选择前者,则从1999年11月开始实行退税政策,如选择后者,则继续免税至2000年底,2001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选择退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只是极少数,而大部分则仍选择继续免税,这样,这些老外商投资企业将在2001年改享受免税政策为享受退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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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的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该纳税人逾期不中谐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是否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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