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财政金融   1篇
  200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外国企业和个人与我国境内公司发生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济往来日益增多.但由于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又难以监控,使得所涉及税款(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公司、企业、团体)和企业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支付1000美元以上,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税收的完税证明.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