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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职工王某于2009年12月到江苏某公司上班,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12月3日下午,王某在上班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胸6、7、8肋骨骨折。2011年3月17日,王某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  相似文献   
2.
案例王某系某银行员工,2007年10月到该银行上班,从事柜员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王某不得到其他金融机构或与银行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得自行经营与银行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王某要支付给银行24个月本人工资的违约金;银行在王某离开后,以其离开单位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逐月给予王某两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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