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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的特别规定。其规定在强行性上属于半强性规范,是为保护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而设,保险人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予以排除适用,或作出较该规范更不利于危险团体成员利益的规定。为此,需要在立法上增加关于认知和判断半强性规范的效力性规定,同时,也需明确复效的具体条件,以消除保险人在实际上通过协商同意来操控处于效力停止状态的保险合同的命运,使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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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对市场具有双重效应,禁止有违有效竞争的企业合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关于"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一直在探索和改进,本文在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关于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立法和实际情况,对实质性标准进行了反思,以期为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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