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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居民.2002年与县信用社共同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在信丰县城从事工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后由于特殊原因双方未履行协议约定.改由刘某向该信用社贷款的形式又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刘某在开发地既没办工商执照又没办税务登记.也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2003年到2005年三年内刘某仅缴纳地方各税4.51万元。2005年9月县地税局曾将其列入房地产专项检查对象,但刘某以在福建厦门经商为由拒绝检查.2006年3月稽查局将其列为重点案件进行查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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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3日.随着最后一笔税款79926.41元的追缴入库.标志着肖某挂靠某外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偷逃税案的查处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起税案检查时段为2000年4月-12月,直接查补税款83.21万元.延伸检查追缴个人分红个人所得税11.9万元,延伸检查追缴建筑业税收6.21万元,充分发挥了稽查打击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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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6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地税局鉴定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5%,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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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律师业税收征管调查工作中发现,律师行业普遍存在行政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混乱、税收管理滞后等问题,以致出现了一些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甚至偷逃税现象,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公平性原则。为此,笔者针对律师业管理现状,结合现行税收政策的要求,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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