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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考察表明,我国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适用在程序上以再审为主,在主体上经常表现为公、检、法多方合作,在处理方式上则以驳回请求为主。法院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查处虚假诉讼的动力不足、手段匮乏,是目前虚假诉讼规制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这一难题,不应抛开一般理论就事论事,而应将制度原理与对策性建言有机结合,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的背景中探讨解决问题的策略。在综合考虑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介入、诉讼要件审查与实体请求审查、通常证明标准及其提高等程序法理的基础上,未来法院可以在诉讼进行的不同阶段,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走向,对疑似虚假诉讼做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请求、确认虚假诉讼等多样化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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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以现行法规范作为阐述的出发点,注重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回应,尝试提炼关于中国民事诉讼的体系化理论,因为这些特点,可以认为这是一部具有清晰的法教义学方法论意识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但从该书中也能看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研究将会长期遭遇现行法"规范化不足"、现有理论"体系化不足"以及司法实务"确定性不足"的挑战。对于未来法教义学研究者而言,要特别关注"法外因素的处理"立法论与司法论的协调"以及"社科法学方法的引入"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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