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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裁判要旨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的认定是商业护理保险金给付的前提。保险条款对于“长期护理状态”的约定与专业意义不尽相符,当缺乏具体明确的专业认定标准时,应立足于保险条款本身的约定;若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基本符合条款的约定,应认定其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人;保险人未提出反证的,应予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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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3年6月16日,原告李某在网上购买了被告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投保险种为意外身故/残疾院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5万元,按80%赔付)、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100元,天,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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