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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日常的重点税源稽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正是在同等税负的环境下,利用关联交易,达到调控利润的目的,存在不合理避税的嫌疑。一、目前较为突出的几种关联交易(一)利用提供劳务调控利润的关联交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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