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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相关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做出明确(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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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包括企业在房地产销售开始前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而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笔者认为对期间费用的这种税务处理办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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