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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玉庆  李腾云 《税务纵横》2003,(12):143-144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局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的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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