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1.
2.
基本案情2005年3月,某县国税局对A公司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累计向购买方收取的特许经营广告保证金和售后服务金,2002年为2959861元,累计返还2678698.24元,年末结余2125447.32元;2003年为2595070元,累计返还2577531.61元,年末结余2142985.71元。2005年4月,某县国税稽查局向A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该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属价外费用,向经销商返还的保证金应属返利性质,对2002年至2004年收取的两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