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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卫  高西雅 《保险研究》2021,(5):107-116
对于保险欺诈风险,公序良俗理论作为私法的一般原则存在其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与否的具体判断,应在个案中抽取主观、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违反公序良俗的保险合同原则上当然无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亦无需返还保险费.对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时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及履行时.公序良俗理论的形成与...  相似文献   
2.
岳卫 《保险研究》2022,(8):89-99
由于《保险法》并未界定故意所致保险事故免责中故意的具体内涵,相关解释论的展开必然受到民法学乃至于刑法学相关概念的影响。因此,故意所致保险事故免责的理论构成以及相关问题的解释论展开往往会不自觉地偏重于主观可归责性与否的考量。然而,保险的本质乃分散风险的经济制度,相关法律关系的解明应立足于双方约定的风险程度这一客观承保因素。据此,故意免责的法理基础应在于排除异常高度风险,因此其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以故意行为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并非当然无效。同理,故意概念的解释亦无需考量意志因素,只要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同时,只要对保险事故具有故意,与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均为保险人的免责范畴,而该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严格限制,实质亦宜以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判断之。  相似文献   
3.
岳卫  陈昊泽 《保险研究》2023,(2):102-114
以“国民皆年金”为原则,日本国民年金制度的诞生,源于《日本宪法》形成基础性、全面性老后所得保障机制的要求。近年来日本国民年金制度以公平性为主线经历多次改革,扩展主体的全面性实现水平公平,改革年金的基础性推动分配正义,以财政的可持续性及配套改革作为国民年金水平公平、分配正义的支撑。数理上代际公平问题的背后,是日本国民年金制度的国民信赖性问题。因而,历次改革将该问题的解决,落脚在财政的可持续性上。基于日本经验,保障范围的全面性是实现公共养老金制度目标的基础,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项下更应关注水平公平、分配正义与财政可持续性的关联性,延迟退休背景下公共养老金需要实现灵活性改革,基础养老金制度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应在实现各自制度目标的基础上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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