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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善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有益补充,其具有优化和升级政府监管职能的突出功能优势,可将信用监管机制内嵌于税收法治的实现进程之中。但从实践来看,纳税信用修复因立法位阶较低、实体和程序条件亟待规范而严重阻碍其功能优势的发挥。为此,遵循全面修复原则,以提升立法位阶、规范实体和程序条件为抓手进行制度建构,最终实现信用修复从“部门治税”向“多元共治”的模式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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