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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最早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营债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仅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化,仅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进行调整目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笔者主张在我国立法中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即旨在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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