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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不仅在世界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国际贸易统一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欧共体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欧共体对外贸易法的研究,这不仅有益于我与欧共体内国家的贸易,也有利于我对共同体之外国家的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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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主要采用关税与非关税两种手段。关税,由于其透明度高,容易引起贸易方的注意,所以各国都尽量避免使用提高关税的行动来保护国内产业。而非关税措施,由于其隐蔽性强,所以被广泛采用。它几乎涉及到发达国家18%的进口额,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影响则要大得多。它已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制约发展中国家贸易增长的严重障碍。因此,研究非关税壁垒问题,寻求相应的对策,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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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我国与"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家与地区之间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我国的仲裁制度却十分缺乏竞争力,其中最为关键的仲裁员制度更有较大缺陷,予以完善十分必要与迫切。除特殊列举的少量类型人员外,"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创新具体应包括允许一般的行为能力者具有仲裁员的资格、当事人可自主地决定组建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仲裁员中立性争议应有及时的司法救济权、发挥当事人所选仲裁员在选定首席仲裁员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任意性的司法任命临时仲裁员的规则并对后者施加合理的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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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规定,要“大力发展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影视服务贸易,不仅涉及意识形态,而且影响进口国的历史和民族文化的继承性,因此,很多国家都予以高度重视,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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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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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翠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42-49
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着分类用语十分混乱、不予执行理由不适当及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异议程序不合理方面的诸多弊端,应在更广泛地参考更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最新实践及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矫正,包括:应使用七个分类用语并确切地予以界定,对纯内地裁决仅应保留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政策这两项不予执行的理由,废除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司法审查裁定前的内部报告等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