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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7年2月,利用自有宅基地建造一个单元共十二套住房。除自己留用一套外,其余全部销售出去。2007年10月13日,主管税务机关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张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按照同类地段确定其计税价格为1200元/平方(起步价)。张某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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