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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舜祺 《金卡工程》2010,14(8):152-152
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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