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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而在不断地改进和更新,新的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实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以及工资额度限额退还增值税。调整后的政策将“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适用范围也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所有的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残疾人员的就业渠道,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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