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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十七期刊登了潘家祥同志写的“国家银行在信贷工作中究竟应该监督些什么?”一文,我们也愿意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已的意见。根据潘家祥同志的意见,好象银行除了直接监督放款的用途外,对于其他方面银行可以不必过问。我们的看法恰恰相反。我们认为银行信贷员不但应该监督企业的资金运用,而且也有责任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挖掘资金潜力。虽然银行信贷员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的时候,不能直接给企业解决什么问题,但是银行可以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供企业参考,这样做对于企业是有好处的。  相似文献   
2.
湯庆洪同志认为,信贷监督要求企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安排的计划使用贷款,所以它是行政性质的。我不同意这种意见。所谓信贷工作的行政监督或者经济监督,我认为,主要是指我们在行使信贷监督这一职能时,是靠什么方式进行的,是靠国家赋予自己的行政权力呢,还是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来进行?很显然,信贷监督是要在银行与企业发生了经济联系之后,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才能发生作用的。有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和银行发生贷款关系,银行怎样对它进行监督呢?湯庆洪同志在文章的“信贷监督的内容”一节的末尾,自己也就否定了自己原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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